日期:[2022-04-25]
法律法規早知道系列一 防非相關法律法規
一、非法推薦股票、期貨
《證券法》第118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證券法》第120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五)證券融資融券;
(六)證券做市交易;
(七)證券自營;
(八)其他證券業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前款規定事項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采取措施,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出借資金或者證券。
《證券法》第160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務規則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
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未經核準,不得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從事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證券法》第202條第1款 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立的證券公司,由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證券法》第213條第1款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違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或者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有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7條第1款 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2條 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4條第2款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
96號)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以下列形式為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真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一)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托,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二)舉辦有關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
(三)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四)通過電話、傳真、電腦網絡等電信設備系統,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3條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超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12條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并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后,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22條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發表投資咨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必須注明所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并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說明。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傳真件必須注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姓名。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23條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報刊、電臺、電視合合辦或者協辦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版面、節目或者與電信服務部門進行業務合作時,應當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合作內容、起止時間、版面安排或者節目時間段、項目負責人等,并加蓋雙方單位的印鑒。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12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登記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32條 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關于加強互聯網證券期貨訊息、廣告宣傳等專業性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通知》(廣發[2009]68號)第1條 互聯網站播放證券期貨訊息類視聽節目,節目內容應符合互聯網視聽節目管理規定,以及《證券法》和證券期貨訊息傳播相關管理規定。網站所播放的證券期貨訊息類視聽節目及涉及國家宏觀經濟形勢、政策和證券期貨市場改革監管措施的訪談、評論類視聽節目,應由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具有證券、
期貨投資咨詢相關資格的機構制作和提供。在節目中分析、預測證券期貨市場,證券期貨及衍生品種的行情走勢,提供投資建議的機構和人員必須具備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相關資格。網站應對提供證券期貨訊息類視聽節目的機構和節目中分析、預測證券期貨市場,證券期貨及衍生品種的行情走勢,提供投資建議的機構及人員是否具備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相關資格進行審查,并在節目顯著位置公示(公告)機構全稱、業務資格證書號碼,以及參與節目人員姓名、所屬機構全稱和資格證書號碼。互聯網站不得播出帶有(證券服務及產品類)廣告營銷和客戶招攬信息的證券期貨訊息類視聽節目,不得為無證券期貨相關資格的機構和人員從事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便利。
二、非法推薦公募基金
《基金法》第97條 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注冊或者備案。
《基金法》第136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推薦私募基金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3條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并在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6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下列行為:
(二)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即時通訊工具、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縣基金的,私難
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點制定。
四、股市黑嘴
《證券法》第55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自已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56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應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192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193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ニ十萬元的,處以ニ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場外配資
《證券法》第120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五)證券融資融券;
(六)證券做市交易;
(七)證券自營;
(八)其他證券業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前款規定事項中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采取措施,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出借資金或者證券。
《證券法》第202條第1款 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匹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立的證券公司,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六、平臺信息內容管理
《關于進一步壓實網站平臺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意見》(2021年9月15日發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四)健全內容審核機制。嚴格落實總編輯負責制度,明確總編輯信息內容審核權利責任,建立總編輯全產品、全鏈條信息內容審核把關工作機制。完善人工審核制度,進一步擴大人工審核范圍,細化審核標準,完善審核流程,確保審核質量。建立違法違規信息樣本庫動態更新機制,分級分類設置,定期豐富擴充,提升技術審核效率和質量。健全重點信息多節點召回復核機制,明確重點信息范圍、標準、類別等,對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公共利益等重點領域信息,增加審核頻次,大審核力度,科學把握內容,確保信息安全。
(六)規范信息內容傳播。強化新聞信息稿源管理,嚴格落實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未經許可的主體提供相關服務,轉載新聞信息時,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保證新聞來源可追溯。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優先推送優質信息內容,堅決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嚴禁傳播違法信息,切實維護版面頁面良好生態。規范話題設置,嚴防蹭熱點、偽原創、低俗媚俗、造謠傳謠、負面信息集納等惡意傳播行為。健全輿情預警機制,重點關注敏感熱點輿情,及時發現不良傾向,進行科學有效引導,防止誤導社會。建立信息傳播人工干預制度規范,嚴格操作標準,規范操作流程,全過程留痕備查,及時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重大事項。